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章程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銀行業務的辦理和使用,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滿意的電子銀行服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指利用計算機、手機等電子終端設備,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開放性網絡或專用網絡,為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客戶)提供的自主化電子化金融服務,具體形式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微信銀行等。 第三條 河北銀行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客戶及電子銀行交易的其他參與方均須遵守本章程及河北銀行相關交易規則和服務功能的規定。 第四條 客戶按客戶類型分為企業客戶和個人客戶。河北銀行根據不同的客戶類型、注冊方式和申請項目,為客戶提供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 第五條 客戶在申請業務時應按照河北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并與河北銀行簽訂服務協議。河北銀行有權對客戶身份及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第六條 根據反洗錢相關要求,河北銀行有權要求客戶在申請時提供輔助證明材料、上門核實或限制其功能和限額等。 第七條 客戶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立即聯系河北銀行變更,如因未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引起的任何延誤和損失均由客戶本人承擔。 第八條 河北銀行客戶身份認證方式(以下簡稱認證方式)包括靜態密碼、動態驗證碼、數字證書、生物特征以及其他可用于識別客戶身份的方式。河北銀行根據電子銀行業務類型的不同,提供一種或多種認證方式供客戶選擇。 第九條 客戶使用在河北銀行預留或設定的身份標識信息(賬號、手機號、證件信息、靜態密碼和生物特征等)并通過身份驗證的電子銀行操作,河北銀行均視為客戶本人所為,并以客戶發出的指令作為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的有效依據。 第十條 客戶須妥善保管自己的賬號、手機號、證件信息、靜態密碼、動態驗證碼、數字證書和生物特征等重要信息,以防泄漏。 第十一條 因客戶違反上述規定或因保管不善導致關鍵信息泄露、未按照操作規范使用、使用不當等因客戶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客戶辦理電子支付結算業務應在賬戶支付能力范圍內進行,賬戶狀態應為正常并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對河北銀行驗證無誤并已執行的電子支付指令,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 第十三條 客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須按河北銀行制定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繳納相關費用。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如果有變更,河北銀行將通過網站及營業網點等適當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戶。 第十四條 因系統故障、通訊傳輸中斷等不可抗力或河北銀行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仍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電子銀行系統暫時無法正常使用的,河北銀行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客戶如遇資金被盜等情況,應及時通過網點或客服中心辦理賬戶掛失、關閉電子銀行功能。 第十六條 客戶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遵照法律、法規、本章程以及河北銀行相關服務協議等有關規定與河北銀行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客戶在任何情況下不應攻擊河北銀行電子銀行系統,不應詆毀、損害河北銀行聲譽。否則,若由此造成河北銀行損失的,客戶應承擔全部的責任。 第十八條 河北銀行如對章程進行修改,將通過營業網點、網站等任一方式將修改后的章程進行公示。在公示期內,客戶若因對章程的修改有異議而決定不繼續使用河北銀行電子銀行的,可辦理電子銀行注銷手續。公示期滿客戶未注銷電子銀行的,視為同意接受對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河北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銀行章程》(冀銀發﹝2012﹞32號)同時廢止。 |